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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性声明

    国家大容量第一计量站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的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技术机构,为确保检定、校准工作的公正性、准确性、严肃性、权威性,确保质量方针的贯彻执行,特向社会各界声明如下:

    1、严格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保证量值传递的准确可靠。
    2、本站保证对所有单位提供相同质量的服务,保证在检定、校准工作中不受任何影响工作质量的压力干扰,保证不参加任何有可能降低诚实性和公正性的活动,禁止参与任何有可能会削弱检定、校准能力、对公正性做判断的信心或影响工作品德的活动。
    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受检客户的资料做好保密工作,保护客户的知识产权,保证不利用客户的信息、资料等从事科研开发工作。
    4、受检单位对本站出具的检定、校准证书和报告提出异议和申诉我们将认真检查及时处理。确实因本站工作失误造成错误的,由本站负责出具更正报告,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5、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标准收费,不受外来干扰,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
    6、定期或不定期的走访客户,调查本站存在的问题,作为改进工作的依据。
    7、恳请社会各界及时反馈本站工作质量和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将衷心的接受批评并及时改正。
    8、本站设立举报、投诉和申诉电话专门受理本站人员参与弄虚作假、勒索受贿、渎职等案件,举报和申诉受理部门为监督管理科。
举报和申诉电话:
监督管理科:0413—7660989     站长室:0413—7660988     国家大容量第一计量站     站长:佟明星

公开办事制度

    国家大容量第一计量站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的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技术机构,承担除西北、西南地区以外的全国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容量计量监督管理、检定测试和校准工作。为计量行政部门实施对大容量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保证和大容量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一、强制检定计量罐、计量罐车公示
    1、法律、法规依据:《计量法》及《计量法实施细则》、《专业站管理办法》、《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2、承检部门:国家大容量第一计量站各检定科。
    3、受检范围:立式金属计量罐、球形金属计量罐、卧式金属计量罐、计量罐车。
    4、程序和工作标准:检定单位向计量监督管理科出具有关资料,签定委托检定协议该科受理后通知检定科依据检定规程和合同协议、说明书等进行检定或校准。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经总公办审核后,由计量监督管理科负责通知委托检定单位并送达。
    5、收费标准和依据:按计价格〖2002〗1512号文。计量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或双方议定。

二、委托检定计量罐,计量罐车公示
    1、法律、法规依据:《计量法》及《计量法实施细则》、《专业站管理办法》、《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2、承检部门:国家大容量第一计量站各检定科。
    3、受检范围:立式金属计量罐、球形金属计量罐、卧式金属计量罐、计量罐车。
    4、程序和工作标准:检定单位向计量监督管理科出具有关资料,签定委托检定协议该科受理后通知检定科依据检定规程和合同协议、说明书等进行检定或校准。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经总公办审核后,由计量监督管理科负责通知委托检定单位并送达。
    5、收费标准和依据:按计价格〖2002〗1512号文。计量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或双方议定。

三、仲裁检定公示
    1、法律、法规依据:《计量法》及《计量法实施细则》。
    2、承检部门:国家大容量第一计量站各检定科。
    3、受检范围:立式金属计量罐、球形金属计量罐、卧式金属计量罐、计量罐车。
    4、受检程序和工作标准:计量争议一方或双方可依法向计量监督管理科提出仲裁检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3日内答复是否受理,计量监督管理科以书面通知争议双方仲裁检定时间并要求双方到达现场,逾期不到方为放弃权力,仲裁检定结果有效。仲裁检定完毕,15日内出具仲裁检定报告。由计量监督管理科通知检定结果,并告知对检定结果有异议可在15日内申诉。
    5、收费标准和依据:按计价格〖2002〗1512号文。计量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或双方议定。
举报和申诉电话为:
监督管理科:0413—7660989     站长室:0413—7660988     国家大容量第一计量站     站长:佟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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